北京金融法院“1周岁”成绩单:收案6275件,十大典型案例涉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

记者|陈靖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建院一周年来,北京金融法院收案6275件,累计标的额2193亿元,全面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审结、执结案件3881件。

李艳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涉诉金融管理部门分布广泛,已全部覆盖“一行两会一局”,并基本包涵全部金融行政案件类型。民商事案件中,独立保函欺诈、境外证券客户交易结算等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首例”案件。

该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法院金融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权责关系复杂,加之金融市场创新活跃,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有效应对金融审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积极推进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建设。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针对保险等案由建立“判点说理库”,出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涉仲裁案件等多项办案指南,规范裁量权行使,促进“类案同判”。

建立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制度,聘任首批26名顾问委员、专家咨询委员,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在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成立域外金融法治研究小组,对涉外、涉港澳台金融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进行专题研究,不断优化涉外金融案件诉讼程序,促进涉外金融纠纷公正高效审理。

李艳红称,高标准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对照北京市委、上级法院关于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要求,梳理确定首批26项具体任务并全部落实到位,基本建立了符合金融审判规律的审判体系。

例如,创新代表人诉讼实施机制、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她还表示,开展数据协同,积极推动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互联共享与风险联动预警,比如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接,引入“冒烟指数”,通过金融风险的量化与分级预警,在各审判阶段对审判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将金融司法大数据纳入“冒烟指数”后台的人工智能分析,进一步精准评价企业综合风险的量化等级。

此后,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十大典型案例的特点。据了解,这10个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近4000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是该院开局起步之年审判执行工作的缩影,其中包括行政案例3个, 商事案例6个和执行案例1个。

据薛峰副院长介绍,10个典型案例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本次发布的3个金融行政案例,包括全国首例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发的行政案件——四川有限公司诉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该案判决认定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厘清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依据作出了有益探索。

蒋某等诉中国证监会及其厦门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该案判决综合法律和金融的专业判断,对“内幕信息”作出精准认定,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曾某诉中国证监会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对滥用行政许可申请权利、消耗行政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维护行政许可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突出价值引领作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如与陈某等合同纠纷案,法官在充分研判金融法律、金融政策和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各方义务,对未依约平仓时的差额补足责任进行了认定,促进构建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清科博动公司诉北京清华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运用比例原则审查银行账户管控行为的适当性,明确了商业银行依法管控的边界,促进银行合理均衡地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维护开户人正当权益。

才某与中信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从客户、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标准,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不当然免除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销售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是发挥规则创设作用,引领金融市场主体行为。

面对金融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问题,通过裁判规则创设来理解和阐释法律。

如李某与人保财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保险人未交付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空白,有利于引导合理预期,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人寿财险公司与人保财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官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厘清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的案涉合同性质,适用再保险“共命运”原则及其除外条款进行裁判,为同类案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镜鉴。

江耀机械公司与航天新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法官区分“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两种不同情形,明确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对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具有借鉴意义。中国证监会申请执行余某行政处罚案,针对非诉行政执行能否适用执行和解的问题,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允许无一次性全额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分期履行方式缴纳罚没款,是将执行和解制度运用于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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